因為一則銷售憑證,企業(yè)被告上法庭
但該企業(yè)又沒有侵犯品種權
怎么回事?
近日,廣東省種子協會發(fā)布一則《關于種子銷售憑證管理的風險提示》,提示顯示某種子經營企業(yè)因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被起訴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記者就提示相關內容聯系了協會法律顧問律師尹香桂并了解到,被訴企業(yè)并非真正侵害了原告企業(yè)所屬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而是因為某種子經營部(種子零售門店)一張錯填的“銷售憑證”被告至法庭。
01
案件詳情
企業(yè)A授權自己所屬品種a給某地區(qū)代理商(經銷商)銷售,后由地區(qū)代商將種子賣給種子經營部(零售門店),而該種子經營部(零售門店)從其他渠道獲取了無代理權的企業(yè)B所屬品種b(該品種為常規(guī)種,農戶可自留)進行銷售。

案件情況梳理
在銷售過程中,種子經營部(零售門店)使用企業(yè)A的空白銷售憑證填寫了企業(yè)B的品種信息給客戶。由此企業(yè)B便認為企業(yè)A生產、銷售了其所屬品種權品種,故在維權打假時將其同被告種子經營部一同告至法庭,要求其承擔生產、銷售b品種的侵權責任。
最終,由于企業(yè)A并未侵犯企業(yè)B品種權,加上被告種子經營部在法庭上及時交代了其銷售收據填錯的事實,原告(企業(yè)B)在了解事實真象后,主動向法庭申請撤銷對企業(yè)A的訴訟。而侵權種子經營部對案件零售商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承擔怎樣的侵權責任,法院還未判決。
“如果被告種子經營部負責人最后沒有出庭參加庭審,向法庭說明真象,則被告A企業(yè)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證據,才能擺脫侵權的嫌疑。”尹香桂表示。
02
案件啟示
雖然本次案件最后發(fā)現企業(yè)A是被冤枉的,訴訟由此得以撤銷。但企業(yè)在銷售品種時還需要注意以下潛在風險:
一、企業(yè)旗下代的代理商(經銷商)在領取公司的空白種子銷售憑證時,務必做好登記管理(登記內容應包括數量和銷售憑證編號)。
二、企業(yè)一旦發(fā)現因上述形同情況被起訴,應盡快要求違規(guī)使用空白種子銷售憑證的種子銷售商,出具違規(guī)使用銷售憑證的情況說明。如領取憑證和實際違規(guī)使用憑證不是同一主體的,還應同時要求領取銷售憑證的代理商(經銷商)出具涉案銷售憑證去向說明。
三、企業(yè)要規(guī)范銷售流程,做好種子流向登記,以規(guī)避侵權風險;代理商(經銷商)做好臺賬記錄,避免因交叉使用憑證而被告上法庭。
溫馨提示
2023 SUMMARY
農作物種子銷售正規(guī)流程為: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yè),在種子銷售所在縣級農業(yè)農村局備案,報備零售代銷具體門店、銷售品種、代銷委托書、簽訂代銷合同和提供空白的種子代銷單;
尹香桂表示,種子經營部代理銷售很多不同公司的不同品種,繁忙時段很難規(guī)避此類問題,因此無論是種子企業(yè)還是經銷商都需要做好流向記錄,一旦出現問題記錄就是最好的憑證。
另外,近期有關侵害植物新品種案件,出現“釣魚”式取證,如有人要求購買非正規(guī)渠道或無合法來源的種子,一定要提高警惕。已有相關企業(yè)因“釣魚”式取證后被告上法庭。
記者丨喻珺
編輯丨農財君
聯系農財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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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農村報丨農財寶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