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報訊 為謀取暴利,竟制售假稻種并以發(fā)展市縣銷售代理商的方式大量對外銷售。昨天上午,蜀山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被告人張某站在法庭上。
被告人張某,男,1962年10月生,初中文化,安徽一大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據(jù)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以來,被告人張某多次從江蘇某公司采購散裝的水稻種子,運至其租用的倉庫內。然后,張某雇傭臨時工將散裝的水稻種子,包裝成假冒的“農家福2號”和“皖稻197”兩種品種的水稻種子,再以其注冊的安徽一大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采取發(fā)展市縣銷售代理商的方式對外銷售。違法所得均歸張某個人所有。
據(jù)調查,2012年1月期間,張某就利用其發(fā)展的代理商,向蚌埠市五河縣、明光市、淮南市潘集區(qū)及江蘇省金湖縣等地銷售了7000多斤的仿冒稻種。
2012年1月,鳳陽縣某農資經營部的郭某成為張某的銷售代理商。郭某向張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匯入了3萬元訂金,并購進“農家福2號”種子,總價22800元。1月16日,張某安排人向郭某發(fā)貨時,遇合肥市農業(yè)委員會執(zhí)法檢查,被當場查獲。隨后,合肥市農委在張某租用的倉庫內依法查封了其已包裝好的假冒“農家福2號”種子4480斤,假冒“皖稻197”種子20400斤,以及尚未包裝的散裝種子21226斤。
2月23日,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時,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將假冒的水稻種子對外銷售。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張某表示無異議。庭審結束時,法官宣布,該案將擇期判決。(蜀刑 顧鑫 賈嚴誠 本報記者 李后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