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北京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審核標準(試行)》部分內容的通知
----京農種站字〔2013〕10號
各區(qū)縣種子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明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審核中的資產審核標準,細化審核標準,同時為促進企業(yè)兼并重組,推動我市種業(yè)發(fā)展,結合我市種子企業(yè)的實際情況,我站將企業(yè)資產審核及變更的相關內容增加至《北京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審核標準(試行)》,請各單位遵照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陳驥、郭慧杰;電話:62012033、62056469。
附件:《北京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審核標準(試行)》
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農作物種子生產、經(jīng)營行政許可
審核標準(試行)
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
一、審核、核發(fā)機關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guī)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審核,北京市種子管理站核發(fā)。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核發(fā)。
二、審核要求及標準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
1.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
2.人員:有經(jīng)省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及生產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員資格證書需經(jīng)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jīng)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fā)芽箱(發(fā)芽室)各2臺(套)以上, 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儀器及檢驗室均為申請企業(yè)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應安排在注冊地或生產所在地。
4.倉儲設施設備: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yè)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5.生產地點: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種子生產規(guī)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6.生產品種:生產的品種應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或親本種子,還應具有品種權人同意書或授權書。
7.質量控制:應具有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親本來源及質量、隔離措施、主要制種要點、質量監(jiān)控檢驗手段等。
(二)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人員:有經(jīng)省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外省考核合格的人員資格證書需經(jīng)原考核機關書面同意,經(jīng)我市變更后方可使用。
3.檢驗設施設備: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fā)芽箱(發(fā)芽室)各2臺(套)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要求檢驗儀器及檢驗室均為申請企業(yè)自有產權。種子檢驗室應安排在注冊地或生產所在地。
4.倉儲設施設備: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倉庫及干燥設施為申請企業(yè)自有產權,曬場可租賃,租賃合同期限應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曬場與倉儲設施應在同一場所。
5.生產地點: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符合種子生產規(guī)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6.生產品種:生產的品種應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或親本種子,還應具有品種權人同意書或授權書。
7.質量控制:應具有生產質量保證制度,內容包括親本來源及質量、隔離措施、主要制種要點、質量監(jiān)控和檢驗手段等。
三、需提交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東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到期申請的需提供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勞動合同簽訂時限需自申報之日起3年以上;
(四)種子檢驗室及設施的情況說明及檢驗設備清單;儀器購置發(fā)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產權證明復印件;倉庫、曬場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如租賃則需提供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檢驗室及相關設施設備的實景彩色照片;
(五)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
(六)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
(七)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同意書或授權書;
(八)質量保證制度,主要包括種子生產安全隔離措施和生產條件說明 ;親本來源證明及生產操作技術規(guī)程、主要制種要點等相關材料。
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材料,但應當提交種子經(jīng)營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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