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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7-02-16  來源:浙江種業(yè)信息網  瀏覽次數(shù):148
         

         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關于《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的函
         
        浙種〔2017〕8號
         
        各市種子管理站、有關種子企業(yè):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分別于2016年1月1日和8月15日實施,我廳2012年2月21日發(fā)布的《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浙農政發(fā)〔2012〕2號)的一些規(guī)定已不適用新的法律法規(guī),需進行修改完善。根據(jù)《浙江省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征求意見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要求,現(xiàn)將修改后的《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印發(fā)給你們,請于2月22日前將紙質修改意見稿加蓋單位公章后反饋給我站,同時通過農民信箱(或Email:[email protected])將電子文檔發(fā)我站產業(yè)科童琦玨,逾期未反饋修改意見的視同沒有異議。
         
              通信地址:杭州市鳳起東路29號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
         
              聯(lián)系人:童琦玨
         
              聯(lián)系電話:0571-86757077
         
              附件: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
         
              2017年2月14日
         
        附件
         
        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所稱的種子生產、貯藏加工、檢驗專業(yè)技術人員,是指具有中專以上農業(yè)專業(yè)學歷或具有初級以上農業(yè)專業(yè)技術職稱或通過省級相關專業(yè)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
         
              上述專業(yè)技術人員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學歷、畢業(yè)學校及專業(yè)、從事本專業(yè)技術工作年限等,并提供學歷或職稱復印件或通過專業(yè)技術培訓的證明材料。
         
              第三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申請審核、審批工作中進行實地考察的,審核、審批機關應當有2名以上的相應工作人員參加,并填寫一式兩份實地考察表(詳見附表),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歸檔。
         
              第四條 生產經營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型種子的,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條件如下: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及檢驗室各5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種薯、種球的具有加工廠房和倉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水稻、蔬菜、花卉種苗的,具有播種車間、催芽室、嫁接室、愈合室等生產加工廠房300平方米以上,具有育苗溫室(大棚)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非籽粒型種子的,根據(jù)申請作物種類的需要,具有相適應的加工包裝、貯藏場所。檢驗、生產加工、貯藏場所應為自有資產。
         
              (二)儀器設備。具有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fā)芽箱等檢驗儀器以及儀器設備操作臺等配套設施,能夠滿足種子質量常規(guī)檢測需要;生產經營水稻、蔬菜、花卉種苗的,還需具有攪拌機、輸送機、播種機、溫濕度控制設備;生產經營其他非籽粒型種子的,根據(jù)申請作物種類的需要,具有相適應的檢驗儀器和生產加工設備。
         
              (三)人員。生產經營種薯、種球的,具有種子生產、貯藏和檢驗專業(yè)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生產經營水稻、蔬菜、花卉種苗的,具有生產、檢驗等技術人員各1名以上;生產經營其他非籽粒型種子的,具有與申請作物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2名以上。 
         
              (四)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guī)、雜交品種種苗的,其品種應當通過審定;生產經營需要登記作物品種種苗的,其品種應當通過登記。
         
              (五)生產環(huán)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生產經營水稻、蔬菜、花卉種苗的,應當具有自有或租用生產基地10畝以上;生產經營茶樹、水果等其他苗木的,具有與申請作物種類相適應的生產基地。繁育果樹種苗的,須有良種母本園、砧木繁殖圃、苗圃等配套基地。
         
              (六)農業(yè)部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農業(yè)廳2012年2月21日發(fā)布的《浙江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若干規(guī)定(試行)》(浙農政發(fā)〔2012〕2號)同時廢止。
         
              附表: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fā))實地考察表
         
        附表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fā))實地考察表

        審核(核發(fā))機關受理編號

         

        備注

        申請單位名稱

           

        企業(yè)注冊地址

           

        申請生產經營作物種類

           

        申請生產經營范圍

           

        申請生產經營區(qū)域

           

        考察內容

        □生產地點、□科研育種基地、□辦公場所、□加工包裝、干燥設施、□倉儲設施、□檢驗儀器設備、科研育種儀器設備、□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

        在需要考察的內容前的□內打“√”

        考察意見

         

        對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許可條件,符合要求的填寫“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填寫“不符合要求”,對照許可條件,并注明其未達標的具體內容。

        申請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并蓋單位印章

        (公章)

        (簽字)

             

        考察人員(兩名以上)

        姓 名

        簽 名

        單 位

        考察日期:

             

        審核機關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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