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 id="8k4ag"></td><small id="8k4ag"></small>

    <small id="8k4ag"></small>

      VIP標識歡迎光臨種業(yè)商務網 | | 手機版
      商務中心
      商務中心
      發(fā)布信息
      發(fā)布信息
      排名推廣
      排名推廣
       
      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要聞 » 正文

      內蒙古"農民收購玉米被判有罪案"今啟動再審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7-02-13  來源:人民網  瀏覽次數:93
       

            人民網北京2月13日電(記者 李婧)律師王殿學、張雪峰向本網記者證實,他們代理的王力軍“收購玉米被判非法經營罪”一案,將于今天開庭再審,“我們已經接到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院的電話,還有媒體的記者也來到這里。”兩位辯護人稱將進行無罪辯護。
       
            最高法指令再審
       
            據新華社報道,原審被告人王力軍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qū)白腦包鎮(zhèn)永勝村農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王力軍從周邊農戶手中收購玉米,2015年底,經群眾舉報,王力軍因無證收購玉米被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查獲,隨后他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16年4月15日,王力軍被臨河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16)最高法刑監(jiān)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由內蒙古自治區(qū)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臨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的被告人王力軍非法經營一案進行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王力軍從糧農處收購玉米賣予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且不具有與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罪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另據國家糧食局網站消息,去年11月,國家糧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該辦法已明確規(guī)定,農民、糧食經紀人、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
       
            什么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重慶市律協(xié)刑委會主任、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律師介紹,非法經營罪是從1979年的投機倒把罪演變過來的一個罪名。根據刑法225條,明確是“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有三項,第一是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第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第三,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另外,還有第4款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對《刑法》第225條第4款規(guī)制的范圍沒有具體界定,導致實踐中有的法院將很多沒有罪名直接對應的行為全部‘裝入’《刑法》第225條第4款,司法實踐中產生爭議。”張智勇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其林介紹,“刑法225條第4款——就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鑒于市場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產生的,是個兜底條款。”
       
            阮其林解釋說,經營活動本身不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與“殺人放火”的行為不同。一方面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要有進行管理,另一方面社會生活要求人們充分發(fā)揮創(chuàng)造性去獲得盈利,政府應該千方百計地調動群眾去創(chuàng)業(yè),社會才能發(fā)展。“比如售賣香煙,有照合法的,無照就是違法的,售賣行為本身沒有區(qū)別。其實,經濟活動中,照越多,許可越多,干預就越大,權力尋租的機會就越多,形成腐敗的可能性就越大。過分干涉就會影響經濟正常發(fā)展,完全放開會無序。所以定性什么樣的經營行為屬于刑法需要懲戒的違法行為,需要把握‘度’。應嚴格避免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當作刑事犯罪來處理。”
       
            阮其林表示,鑒于此,最高法院在《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的適用范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規(guī)定的‘其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在該案中,如果原審法院不報最高法,那么判決是有問題的。”
       
            王力軍的行為是否屬于犯罪?
       
            王力軍的辯護律師王殿學、張雪峰稱在本案中將作“無罪辯護”,要求再審法院判決王力軍無罪。“首先,現有的法律、司法解釋對非法經營的規(guī)定中,并未禁止無證收購玉米。第二,在程序上,法院在適用225條第4款時,沒有按照最高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要求逐級向最高法請示。第三,被告人行為屬于農民個體收購玉米賣給糧庫的倒買倒賣行為,這樣做等于在農民和國家糧庫之間架起了橋梁,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藍鵬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起淮認為,王力軍從糧農收購玉米后沒有進行囤積居奇等行為,而是賣給糧庫,在糧農與糧庫之間起了橋梁紐帶作用,沒有破壞糧食流通的主渠道,沒有嚴重擾亂我國糧食購銷等市場秩序,并不具備與我國《刑法》第225條前三項規(guī)定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而且,王力軍的行為雖然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但符合我國《刑法》第13條“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不具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認定其構成非法經營罪并不恰當。“王力軍案原審判決,沒有注意區(qū)分行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界限,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來懲處。同時,也暴露出我國刑法和行政法規(guī)的對接性不足,在理解和執(zhí)行上一旦出現空白,便會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
       
            張智勇律師則表示,非法經營罪作為一個兜底性罪名具有擴張性,法院在適用時若單純從形式的構成要件符合性著眼,不免會無限擴大解釋,從而導致該條款的邊界無限制的擴大。“我們也希望最高法能夠出臺更為明確的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細化《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guī)制對象,限縮非法經營罪的打擊范圍,統(tǒng)一各地司法機關的適用標準,保證非法經營罪這一罪名適用的統(tǒng)一性。”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版權隱私 | 使用協(xié)議 | 聯系方式 | 廣告服務 友情鏈接 | 申請鏈接 | 網站留言

        <td id="8k4ag"></td><small id="8k4ag"></small>

        <small id="8k4ag"></small>

          成年人羞羞网站 | 插逼逼网站| 日向雏田裸体 | 国产一级片网站 | 免费观看的操逼视频 | 国产三级成人综合视频 | 欧美疯狂做受xxxx高潮免费看 | 又粗又大操逼视频 | 99在线观看视频 | 翔田千里菊门无码 |